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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的立法主体及立法依据
被引:7
作者
:
包玉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包玉秋
机构
:
[1]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
2008年
/ 01期
关键词
:
体育仲裁;
立法主体;
立法依据;
国务院;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采用文献资料法,认为国务院有权成为我国体育仲裁的立法主体,这既是由体育仲裁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也是由体育仲裁自身特点决定的,而且符合立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我国《体育仲裁条例》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起草,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国务院的体育仲裁条例必须与其上位法相一致,其立法依据是:宪法、立法法、仲裁法、体育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狭义),并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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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19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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