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立法发展、制度功能与法制重构附视频

被引:1
作者
闫海
刘诗钰
机构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法; 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F726 [物价];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20205 ; 1202 ; 120202 ; 0202 ;
摘要
价格调节基金在我国已经存在近30多年,但近年来饱受合法性质疑。价格调节基金是弥补市场失灵、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财政体制对社会民生支出的不足,是应对突发事件、安定人民生活的关键举措。目前,我国应当通过财政划拨等方式,依据《价格法》第27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逐步依据《立法法》第8、9条制定条例或修改立法赋予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的合法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当限于紧急状态,并且采取中央和省两级设置,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制重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基金稳定市场物价、保障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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