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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及其订入合同
被引:5
作者
:
喻志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
喻志强
机构
:
[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
来源
:
云南法学
|
2000年
/ 04期
关键词
:
格式条款;
合同;
提请注意;
考量;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在于其非协商性,在当事人仅为条款提供者的情形,只要具备非协商性等特征,也宜纳入该范畴。格式条款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缔约程序的特殊性,而科以使用者提请注意之义务,也是以此作为使用者可能滥用经济强势的“抗辩”。何谓合理地提请注意,这既是理论更是司法实务之问题,文章试结合案例进行探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还对《合同法》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阐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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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0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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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王利明.政法论坛.1999,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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