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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两个思考
被引:3
作者
:
周本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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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周本再
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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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刘洪志
机构
:
[1]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实践
|
2002年
/ 02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 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应做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备前提 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未构成上述各罪名而行为人又当场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后续行为的,怎么处理呢?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第269条操作,则不构成转化刑抢劫罪。因为衡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一条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该行为是否具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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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4 / 6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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