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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18日)
被引:1
作者
: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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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用数:
0
h-index:
0
宏
机构
:
来源
:
检察实践
|
1999年
/ 02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明确检察官执法责任,防止和减少执法过错及错案的发生,根据《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主办或组织指挥侦查、审查、复核某一案件的检察官。 协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在主办检察官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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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1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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