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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
被引:9
作者
:
朱士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朱士忠
徐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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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徐建明
机构
:
[1]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实践
|
2003年
/ 05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正> 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为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可谓“生死攸关”。但在实践中,这种由公安干警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自行侦查并由同一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的体制以及对认定书申请复议的限制性规定,常受到质疑,同时,对认疋书属于刑事诉讼七类证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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