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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主诉检察官“独任制”应克服几种错误倾向
被引:3
作者
:
陈国锦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陈国锦
机构
:
[1]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实践
|
2000年
/ 04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 一、沿袭传统的办案形式。“独任制”(即“搭档制”)模式在形式上与以往传统的行政办案模式极其雷同,这种办案模式实施过程中,容易造成两种倾向:一是主诉检察官容易受习惯思维和习惯工作方法的影响,实际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按照过去的办案形式进行,致使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改革失去了真正意义。二是容易造成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权限收缩,导致以打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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