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种集责、权、利于一身的办案机制。那么,对责、权、利如何加以界定,关系到这项改革是实质上的,还是形式上的关键。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权力不明晰;二是责任未划清;三是利益跟不上;四是素质不适应。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中,把握住以下五个方面,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一二三四五理论”。 看准一个趋势。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今后一段时间内改革的一大重点,其将引发对现有办案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的系列冲击,并且最终将带动这些制度的变革。从目前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些启示: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落实了办案责任制,调动了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