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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立法对担保物权基本种类的选择问题
被引:2
作者
:
董开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八九级博士生
董开军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八九级博士生
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
1992年
/ 04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近代法上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颇不完善,须在将来修订民法通则或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健全.在担保物权基本种类的选择上,既要借鉴外来有益作法,也要从实际出发,考虑传统和国情.结论是:我国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应当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兼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典权,优先权不应列为担保物权,有关内容可由单行法和程序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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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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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基础.[M].江 平;米 健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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