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预交罚金有弊无利

被引:3
作者
彭云森
龚平
机构
[1]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2]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 目前,有些可能被并处罚金刑的被告人为了判处较轻的刑罚,出现了在宣告判决之前向法院缴纳罚金的奇特现象。而某些法院为了摆脱执行难的困境,也同意被告人预交罚金。笔者认为,这种变相的以罚代刑不仅妨害司法公正,而且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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