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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预交罚金有弊无利
被引:3
作者
:
彭云森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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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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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彭云森
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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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龚平
机构
:
[1]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2]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实践
|
2000年
/ 06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 目前,有些可能被并处罚金刑的被告人为了判处较轻的刑罚,出现了在宣告判决之前向法院缴纳罚金的奇特现象。而某些法院为了摆脱执行难的困境,也同意被告人预交罚金。笔者认为,这种变相的以罚代刑不仅妨害司法公正,而且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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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 5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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