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弱势群体结社权看我国结社自由宪法权利的实现

被引:10
作者
王建芹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
关键词
结社自由; 弱势群体; 结社法; 农民组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政治权利,充分主张的结社自由权是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提升过程中逐步得以实现的。现阶段,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结社权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项声明性的权利,尚未得到实体法的保护与主张。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弱势群体社会权利贫困开始成为必须直面的社会现象,其权利表达渠道的缺失和表达手段的缺乏成为制约其有效维权的主要障碍。如何在制度层面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并提高其自身争取利益的能力,本文认为,实现弱势群体有组织政治和社会参与尤其是其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和追逐渠道的建立,是改善其弱势地位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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