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到制度:论《矿产资源法》不完备性及修改路径

被引:6
作者
陈德敏
杜辉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矿产资源税费; 利益分享;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2 [矿产法]; F426.1 [];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20205 ; 0202 ;
摘要
现行《矿产资源法》在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在结构上,它是以矿业权的获得、行使和管理为主线进行构造的;在具体制度上,不仅现有的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税费、法律责任等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还缺乏许多核心制度。《矿法》修改的前提是厘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关系、利益分享关系以及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矿法》的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应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与储量、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税费、矿业用地、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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