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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或不实陈述的性质及对策
被引:3
作者
:
王克先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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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克先
潘晓甫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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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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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潘晓甫
机构
:
[1]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2]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实践
|
2002年
/ 06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106 ;
摘要
:
<正>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诈骗罪相比较,合同诈骗罪除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而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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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79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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