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被引:5
作者
李国海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诉讼; 损害赔偿诉讼; 排除侵害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可以分为损害赔偿诉讼和排除侵害诉讼两种基本类型,有不同的待证明要件。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当实行弹性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证明责任适当地转移给被告。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诸种待证明要件中的大多数应由原告负责证明,但对于违法行为之存在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则应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配,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原告承担提供"表面证据"的义务,由被告承担对应抗辩的证明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上显示了减轻原告证明责任的意图,体现了一定的专业性,但也存在保守性和模糊性等不足,有可能对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实践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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