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被引:4
作者
李友根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地位,企业形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121.29 [其他经济成分]; F276.2 [合作经济、合作社];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的股份合作企业实质上是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将其引入城市企业改革后才真正融入了合作的因素,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企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形态划分的标准应引入功能这一因素;二是股份合作企业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体制、投资主体限制、利润分配及经济功能等方面的区别足以使其形成独立的亚企业形态,即公司的一种。在观念上,应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不能束缚于既有理论而削足适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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