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3
作者
顾帮朝
韩祥
机构
[1]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2]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江苏 南京
[3] 江苏 南京
关键词
医疗事故; 鉴定; 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通过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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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6 / 109+176 +17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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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