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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3
作者
:
顾帮朝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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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顾帮朝
韩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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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韩祥
机构
:
[1]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2]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江苏 南京
[3]
江苏 南京
来源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年
/ 02期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鉴定;
完善;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通过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作出司法解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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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6 / 109+176 +17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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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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