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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修改应当强化集体劳动权的规定
被引:2
作者
:
张安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西省工会干部学校山西太原
张安顺
机构
:
[1]
山西省工会干部学校山西太原
来源
: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4年
/ 04期
关键词
:
《劳动法》;
修改;
强化;
集体劳动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
摘要
:
现代劳动法更加注重对团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协调、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加强工会工作、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措施。《劳动法》修改应当突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对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参与等,应当各专列一章,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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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1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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