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教养在中国的法律归宿——以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法律分析

被引:5
作者
杜雪晶 [1 ,2 ]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劳动教养; 保安处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8 [劳动教养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行为人予以处置的法律基础,社会危害性属于行为的范畴,而人身危险性属于行为人的范畴。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而人身危险性是影响法官裁决结果的一个或然因素,与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只对量刑发生次要作用。劳动教养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其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因,其法理依据薄弱,法律地位不明。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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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外国刑法纲要.[M].张明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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