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

被引:24
作者
程琥
机构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内部信息; 三需要; 公开主体; 公开答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围绕政府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及时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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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82+174 +174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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