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私力救济

被引:4
作者
刘德龙
赵阳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关键词
救济; 私力救济; 价值; 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现代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之补充,有请求、自卫、自助行为三种法定形态,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优胜劣汰的产物。在公力救济已历史地取得社会救济的优势地位的情形下,私力救济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社会公平、秩序、效益有重要价值。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由于诸多历史的、现实的原因,私力救济存在许多失范现象,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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