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承揽合同验收制度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2
作者
黄喆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承揽合同; 验收; 德国承揽合同法; 拟制验收;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20.04.06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承揽合同的效果发生以验收为前提。验收不仅包含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还需要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约定。除了准法律行为意义上的验收外,我国司法实践和工程实务尚认可拟制验收。德国承揽合同法关于拟制验收的规则构造应对我国的法解释方向有积极引导。无论基于何种验收形态,验收义务的发生均以工作完成为前提。验收并不排除定作人主张瑕疵的权利,验收完成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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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条
[1]   《合同法》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与验收)评注 [J].
黄喆 .
法学家, 2020, (02) :175-190+196
[2]  
民法.[M].郭明瑞;房绍坤.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3]  
合同法.[M].崔建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  
合同法分则研究.[M].王利明;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  
民法.[M].魏振瀛;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6]  
合同法.[M].杨立新;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7]  
合同法学.[M].李永军;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8]  
债法各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  
中国民法学.[M].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
[10]  
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N].诸佳英;许晓倩;.江苏法制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