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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刑的存废及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被引:4
作者
:
张会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张会清
机构
:
[1]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来源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犯罪;
死刑;
废除;
死刑缓期执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但是我国在短时期内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适应新形势需要、打击犯罪,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刑事惩罚体系进行改革。应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死刑的使用,真正发挥死刑的震慑作用;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死缓制度加以废除;完善对无期徒刑的使用;提高执法水平,使刑罚的威慑力真正落实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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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0 / 9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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