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

被引:26
作者
齐爱民
王基岩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适用; 域外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方面分三个效力层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对象为得以固定和可以处理的个人信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普遍呈现出确认域外效力的倾向。
引用
收藏
页码:101 / 104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J].
张新宝 .
中国法学, 2015, (03) :38-59
[2]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 [J].
贺栩栩 .
比较法研究, 2013, (02) :61-76
[3]   论欧盟对美国经济法域外效力的法律阻却 [J].
张劲松 .
欧洲, 2001, (02) :50-57+110
[4]  
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M]. 金城出版社 ,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