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之制度选择

被引:17
作者
邓宏光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专利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规制对象; 行为类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并都逐渐得以确立。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环境来说,我国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限于特定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不宜借鉴《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规定,也不应借鉴《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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