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还需再细些

被引:1
作者
吴韬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D O I
10.16619/j.cnki.rmlt.2017.13.063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通过企业所公示的信息,交易当事人可以消减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安全。然而,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规定对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尚嫌笼统。因此,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以加强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企业资产信用的制度建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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