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江流域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的几点思考

被引:14
作者
王方清
吴国平
刘江壁
机构
[1]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关键词
纳污能力; 排污限制; 水功能区; 规划论证; 长江流域;
D O I
10.16232/j.cnki.1001-4179.2010.15.014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水利资源的管理、保护与改造];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摘要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大力推进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也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长江流域,需要按照法规要求加强水功能区划规划论证成果的报批工作,形成具有约束力的纳污控制指标和限排意见,建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的监测、评价、考核体系等。在制定流域开发规划时,要转变规划思路,保障河湖生态健康,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最终实现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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