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之于物权请求权之适用

被引:7
作者
辜明安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物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之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的评价之不利影响,维护现时的交易安全和社会之整体秩序。物权请求权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之适用基础作为考察路径。依此,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在适用上应如此理解。
引用
收藏
页码:87 / 92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7 条
[2]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尹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中国物权法总论.[M].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3,
[4]  
民法总论.[M].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01,
[5]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罗马法概论.[M].(英)巴里·尼古拉斯(BarryNicholas)著;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
[7]  
中国物权法研究.[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