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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被引:28
作者:
韩松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来源: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宅基地收回;
D O I:
10.14063/j.cnki.1008-9314.2011.01.023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当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面积上的可建筑容积率、空地面积依照规定标准不能满足其居住需要的,多户共用一处宅基地的,其中的一户可以申请新宅基地;一户独有一处宅基地的,具备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立后的其中一户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应当经国家批准在本集体内部无偿分配。集体成员购买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有严格限制。对于农民宅基地的流转仍然应当坚持从严限制的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收回制度,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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