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上的差别对待和农民的“国民待遇”——兼论《选举法》再次修改的必要性

被引:8
作者
覃福晓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国民待遇; 户籍歧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法》修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2 [选举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农业人口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1/4,这是他们的人均收入不足城市居民的1/4、政府对基层农村卫生经费投入人均不到城市的1/4,以及农民在其他方面长期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必须重视选举权对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重要作用,同时相信中国农民的民主能力。在将来再次修订《选举法》时,凡是对农业人口有歧视规定的条文,都在必要修改之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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