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双阶理论的运用

被引:26
作者
王锴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私经济行政; 双阶理论; 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合同;
D O I
10.16273/j.cnki.53-1134/d.2010.05.032
中图分类号
D922.2 [财政法];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私经济行政的兴起产生了私经济行政是否受公法拘束的问题,在德国,产生了双阶理论,将私经济行政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一阶段"是否"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公法问题,受公法调整;后一阶段"如何"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私法问题,受私法调整。双阶理论提出后虽然遭受了种种批评,但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同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也产生了种种学说。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认为对其适用双阶理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这也是运用双阶理论的体现。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属于民事合同,后者属于公权力行政中的单纯高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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