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作化到集体化:关于农业合作理论的演进及其现实考察

被引:2
作者
纪能文 [1 ]
张步先 [2 ]
机构
[1] 厦门大学
[2]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
关键词
农业合理化; 合作化; 集体化;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8.10.027
中图分类号
F321.42 [经济联合体];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根据马克思的"农业合理化"理论,合作制和集体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的两种不同组织形式,分别与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对应。在社会主义初期,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以承认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为基础的合作制是必要的过渡形式。新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马克思"农业合理化"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后期的实践中却脱离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急于求成地推动合作制向集体制转变,违背了马克思关于"合作社占有"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国正在兴起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推动农村合作的关键是迅速进行集体与个体农户土地权益的法律界定,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承认农户独立经营和民办民管为基础的农业合作,应该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最基本形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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