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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约谈制度”
被引:3
作者
:
何天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何天梅
机构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
2014年
/ 01期
关键词
:
行政约谈;
经营者;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F203 [生产行业管理];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可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探索柔性的监管方式。确立重点,依法规范。规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现下列7类情形的,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同一行业普遍性、集中性的存在违法违章问题;二是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次数较多;三是质量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四是已发生或潜在的存在重大消费隐患,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械虚假广告、器械体验店;五是对监管对象作出较重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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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4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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