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

被引:11
作者
杨彪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绝对权请求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唯一方式,相应的,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的恢复原状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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