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

被引:23
作者
龙卫球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规范对象; 专业科技活动; 赋能科技活动; 规范策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立法急需提上日程,而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首先需要明确其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人工智能科技基于自身专业科技和赋能科技的双重属性及其不同实现要求,其开发应用活动也相应形成了两个迥然不同领域。为此,人工智能立法调整对象也存在双重区划必要,并应依据两大领域基本功能、利益和风险预设的不同作出调整策略区分。其中,对于专业科技活动部分,鉴于人工智能科技具有战略竞争地位以及基础共性环节研发具有攻关复杂性,应在鼓励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同时,加大政府战略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赋能科技活动部分,应该立足"人工智能+"框架下赋能与应用场景的叠加关系,注重赋能与应用场景之间的权衡,避免因引入赋能效率而导致被赋权场景的价值功能偏移异化或利益风险关系的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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