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监管的政府责任——以隐私权保护为中心

被引:19
作者
刘筱娟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改革与政府组织法研究中心
[2]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大数据; 监管; 隐私权; 政府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技术引发了经济模式的深度变革,也带来了对个人隐私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实现技术革新的同时如何规范个人信息使用,是大数据监管的首要目标。鉴于目前我国大数据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当前有效的解决路径是着力加强政府监管责任。国家拥有表达自由、信息自由、公众知情及隐私等基本权利的规制权限,加强制度的有效供给是义务所在。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之一,应当发挥监管职能,改革监管模式、优化执法技术,实现有效规制。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释放经济发展的创造力,又要保护好公民隐私,应对技术变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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