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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监督实务问题分析
被引:7
作者
:
元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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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元明
张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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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张庆彬
朱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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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朱荣力
机构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13年
/ 17期
关键词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检察院;
自侦部门;
公诉机关;
司法机关;
侦查监督;
固定住处;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修改后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设置了有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适用程序。特别是首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系统的规范,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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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 / 2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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