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

被引:34
作者
李浩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审监解释; 新证据; 举证期限; 费用制裁;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监解释》中对新证据作出了新的界定,根据新确立的标准,只要是原审中提出的能够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就可以进入新证据的行列,即便当事人在原审中因逾期举证且存在过错已被失权。新的标准实际上已悄悄地改变了《证据规定》确立的新证据的构成要件。鉴于再审是最后的审判,再审中新证据的标准会对法官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如何把握新证据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行这一标准将会使对新证据的解读回到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通知》对新证据做了不同的界定,相比之下,《审监解释》中的界定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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