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被引:8
作者
拉塞夸尔克 [1 ]
王德政 [2 ]
机构
[1] 基尔大学法学院
[2] 成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 电子人; 算法; 可罚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TP242 [机器人];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1111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引用
收藏
页码:48 / 52
页数:5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