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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拉塞夸尔克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德政
[
2
]
机构
:
[1]
基尔大学法学院
[2]
成都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州学刊
|
2020年
/ 10期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机器人;
电子人;
算法;
可罚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TP242 [机器人];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1111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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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8 / 5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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