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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被引:9
作者
:
徐子良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子良
机构
: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9年
/ 14期
关键词
:
公司对外担保;
决定权;
实际控制人;
负外部性;
担保行为;
股东会;
公司章程;
公司法;
商法;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14.021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当章程就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予以"沉默"时,法院首先要根据不同案情判断涉讼担保的决定权系自然授予董事会还是复归于股东会,进而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担保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当不具有负外部风险性时担保决定权自然授予董事会;当担保行为产生负外部性风险时,则该担保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会。即使担保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只负形式审查之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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