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

被引:9
作者
徐澜波 [1 ]
李丹 [2 ]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委宣传部
关键词
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法人; 中间法人;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09.06.003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归入我国民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由此,实践中对其设立、活动、组织结构、财产性质、利益归属就缺少明确的规范,易产生混乱。扩大现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构建事业法人的概念,使事业法人能够包容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原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有效而简便地解决上述困境。事业法人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不享有任何国家公权力的可能。其财产不具有"私有"性质、单位所有性质、部门所有性质、集体共有性质;其举办者从中无法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更不得实行"按资分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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