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农村房产的有效转让和善意取得附视频

被引:4
作者
徐万鑫
郑智杨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房屋转让; 物权法; 民法; 农村房屋; 房屋所有权; 房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房产; 房地产;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2.019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仍普遍存在。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房屋转让及土地流转迅速增多,而在土地资本化和拆迁补偿的利益驱动下,曾经卖房卖地的农民又往往反悔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规定明确肯定物权法的个别条款具有溯及力之前,法官不能以有利溯及为由在个案当中赋予物权法溯及力;即使未登记的农村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后,也不能仅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为由,否定农村房屋产权转让的效力;如果无法确定出让人是否为有权处分,则可以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准予善意取得,以维护交易安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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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J].
胡建淼 ;
杨登峰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06) :84-9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曹康泰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