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公共道德与秩序例外问题研究

被引:3
作者
孙南翔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
WTO协定; 互联网规制; 公共道德与秩序例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21世纪以来,互联网贸易逐渐兴起。由于自由的互联网贸易体系并非总是安全的、有序的、理性的,为保护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互联网施行规制措施。虽然互联网规制措施对贸易造成了特定的障碍,但是互联网规制可构成WTO协定许可的合法管制范畴,前提是只要该规制措施符合WTO协定的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例外条款。总体而言,在贸易领域,互联网规制措施应以实现合法性目标为目的,符合必要的规制程度,并满足程序正义。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以符合一般例外条款的方式,规制与贸易有关的互联网措施,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着手,打造一套系统的、合理的、负责任的互联网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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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30+83 +83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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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rals and Order Exceptions in WTO Law:Balancing the Toothless Tiger and theUndermining Mole..Nicolas F.Diebol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7,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