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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存活可能因过度抢救48小时外死亡应视同工伤附视频
被引:2
作者
:
蒋桥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桥生
机构
:
[1]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5年
/ 08期
关键词
:
工伤;
人社;
因工负伤;
创伤;
云峰;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08.021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55 [劳动保险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放弃抢救,致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案号一审:(2013)章行初字第30号二审:(2013)赣中行终字第126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原告的配偶钟云峰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分行的职工。2013年1月14日钟云峰由单位安排前往江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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