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自在调整与习惯的法律化

被引:15
作者
眭鸿明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习惯调整模式; 民法制度; 历史考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传统习惯在社会制度构造中一般有"习惯自在调整"和"习惯法律化"(包括"认可式""嵌入式"两模式)两种形态。基于国家法调整的限度,"习惯自在调整"模式拥有充实的社会基础。传统社会向来重视"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民间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这一模式饱含着诸多有益于当代社会主体私权保护的优异品性,蕴涵着"法律伦理主义"的价值取向。当然,中国古代依赖血缘组织的特有社会结构表明,社会调整既需要习惯自在调整,也需要习惯的法律化。"习惯法"和"嵌入式"的"习惯成文法"等两种习惯法律化模式,既能够表彰习惯的法律意义,使得法律制度认同、融会优异习惯规则,又符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行动模式和法治化的体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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