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机制

被引:6
作者
冯健鹏
机构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 程序保障; 启动程序; 地方组织法; 地方人大常委会; 议案;
D O I
10.13755/j.cnki.rdyj.2011.11.004
中图分类号
D6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摘要
<正>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保障,不仅仅是对现有程序的技术性修补,更是涉及整个制度设计思路的改变。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1],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将该项权力明确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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