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留种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被引:16
作者
李菊丹 [1 ,2 ]
机构
[1]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中心
[2]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关键词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品种权; 农民留种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5 ;
摘要
基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及其对种植农作物的生存依赖,UPOV公约为农民在利用和保存作物种子方面保留特定的权利。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UPOV1991将农民留种权利改为非强制性例外,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则根据各自需要规定了不同范围的农民留种权利,应对生物技术背景下的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中国充分借鉴欧美对UPOV1991农民权利规定的实施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农业现实的农民留种权利保护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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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特权问题探究 [J].
杨德兴 .
安徽农业科学, 2012, 40 (14) :8348-8349+8351
[2]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限制 [J].
李剑 .
电子知识产权, 2008, (06) :41-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