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行政法学分析

被引:8
作者
李志萍 [1 ]
李洪雷 [2 ]
机构
[1]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行政法学; 公务法人; 执行机构;
D O I
10.16365/j.cnki.11-4054/d.2008.04.017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国事业单位是在行政机关之外相对独立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组织。未来事业单位主要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务法人,对于某些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如果需要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就可以把负责机构创设为公务法人;另一类是执行机构,对于一些不适合作为独立法人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改造为附属于特定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为保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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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 [J].
李洪雷 .
行政法学研究, 2000, (01) :76-95
[2]  
新公共管理.[M].(英)简·莱恩(Jan-ErikLane)著;赵成根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3]  
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M].周志忍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
[4]  
法国行政体制.[M].潘小娟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5]  
法国行政法.[M].王名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