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制度探究

被引:11
作者
石晓莉 [1 ]
毛建军 [2 ]
机构
[1] 四川师范大学草堂校区
[2]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违约责任;
D O I
10.13734/j.cnki.1000-5315.2006.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乃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的契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地广泛,但我国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未作规定。预约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害方当事人则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从性质上讲,预约责任不排斥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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