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被引:13
作者
李兵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关键词
吴梅; 达成; 指导案例; 山西城;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执行和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外和解; 纸业; 有限公司;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7.007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现就吴梅案理解与参照方面的问题做如下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意义该案例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同年4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备选指导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于同年5月将该案例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征求了意见。民一庭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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