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事实为根据”——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

被引:7
作者
刘涛
朱颖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案件事实; 证据客观性; 证明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引用
收藏
页码:92 / 95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证据法学.[M].卞建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逻辑与知识.[M].(英)伯特兰·罗素(BertrandRussell)著;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
[3]  
证据学.[M].陈一云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  
形而上学.[M].(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